温州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2022-05-30 11:50

温州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五日制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次修订,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温州市软件行业协会,简称:温软协。本会英文名称Wenzhou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WZ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由温州市域内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为行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部门和单位间的联系,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研发、应用、服务、管理的健康快速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为温州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总商会联合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以及行业内部的交流合作,促进软件企业与风险资金的结合,促进软件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软件外包和服务,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市软件行业进入国际、国内软件市场。

(二)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三)组织本行业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出国展览会,并组织技术交流。

(四)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六)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七)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

(八)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诉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九)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建议,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十一)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建议。

(十二)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专业技术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十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十四)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具有一定影响或具有一定基础;

(四)为行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单位会员,须在行业内部具备良好的声誉和服务标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协会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