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软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专家在企业管理、技术、市场、融资、人力资源、产业政策、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能力,以“服务企业、沟通政府、回馈社会”为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专家委员会管理服务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软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温州市软件产业的发展为目标,积极构筑我市软件行业专家技术交流、合作与创新的平台,为广大会员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机构提供咨询、评估和产业发展建议等专业性服务,进一步推动温州市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温州市软件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专家委员以协会名义进行活动,必须事先向协会理事会申报并征得协会理事会同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若干,分专业建立专家库。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理事会审核,会长委任。聘请在本行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专家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
第六条 主任负责专家委员会的全面管理业务工作。副主任3人分别负责企业和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的专家委员的招集和管理,并分别负责组建和管理不同专业的专家库成员,并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承担责任:
(一)为温州市软件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协助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研究行业重大共性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三)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
(四)举办技术交流,信息交流,学术交流;
(五)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开发等活动;
(六)承担市级优秀项目评审等工作;
(七)接收政府相关的业务部门和协会交给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专家委员的条件和产生及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的条件:
(一)遵章守法,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积极创新,敬业求真;
(二) 在工作中作出较大的成就和贡献;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密切关注行业的发展,愿意并热心为行业提供服务;
(三)咨询类专家库成员要求具有管理、市场、融资、人力资源、产业政策等某一领域八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技术类专家库成员要求从事软件行业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跟踪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
(四)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五)具备承担所接受任务的身体健康条件。
第十条 专家委员产生程序:
(一)推荐。由所在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专家或者协会秘书处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
(二)初审。由协会秘书处对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条件进行初步筛选。
(三)审核。根据推荐和资格审查情况,由专家委员会审议表决,确定初步名单。
(四)审批。将初步名单报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理事会审批最终确定。
(五)公示。通过协会网站将专家委员会新成员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的权利:
(一)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参加协会主办的有关活动;
(四)免费获得协会出版的信息资料;
(五)获取有偿活动的报酬;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管理办法及保密义务;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事先承诺的工作时,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通告并做好妥善安排,连续三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四)专家在咨询服务活动中应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解放思想,事实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接受协会委托参加各种(技术)论证、评议、咨询、产品开发、技术培训、制定标准等活动;
(六)主动为搞好协会工作出谋献策,提供科研和产品信息的动态发展等;
(七)维护协会利益和声誉不受到损害。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专家委员会承接咨询、服务的收入;
(二)专家委员会承接相关研究课题的项目拨款;
(三)社会、企业的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专家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专家委员的劳务费支出;
(四)其它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软件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