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发〔 2015 〕47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08-18 12:13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 号: 温政发〔 2015 〕47 号 下载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8-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网络经济“一号新产业”发展战略,加快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网络经济强市,现就我市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网络经济企业房租补助力度

  对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及市级功能区,下同)范围内注册,经营电子商务、微信营销(微商)、网络游戏、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网络经济相关业务的法人企业,给予实际租赁的办公场所租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期限为三年。

  (一)按企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给予网络交易平台、网络服务(包括软件信息)、网络销售等经营网络经济业务为主的企业每平方米20元的月房租补助,且企业人均办公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人。

  (二)对应纳入国家、省、市等商务、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B2C网络零售额(或B2B网络交易额)交易平台(如阿里巴巴)销售产品的综合型实体企业,分别按每1000万元B2C网络销售额(或每1亿元B2B网络交易额)给予享受100平方米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月。

  (三)对在市区范围内注册且全年电商快递业务量达1000万件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按每1000万件快递量(邮政管理局统计系统)给予办公100平方米和仓储5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办公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月,仓储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月。

  上述企业入驻市级重点网络经济产业园的单个企业每年享受房租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非入驻市级重点网络经济产业园的单个企业每年享受房租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加大网络经济创新示范试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支持鼓励电商拓市场、电商惠民、电商进万村等网络经济创新示范试点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推广。

  (一)对列入省级创新示范试点项目并获得省级财政支持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1配套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80%。

  (二)对列入市级创新示范试点项目或网络经济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三)重点支持淘宝温州馆和阿里巴巴地方产业带、社区电商E邮站、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平台)等创新示范试点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推广,各分别给予按省级财政补助1:1的一次性配套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80%;并连续三年给予项目运营和推广总投入费用的30%维护经费补助,单个项目每年维护经费补助不得超过100万元。

  (四)每年安排30-50万元经费用于支持网络经济重点课题研究以及有关规划编制。

  三、加大网络经济应用平台的扶持力度

  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市场、特色街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温州组建电商联盟,投资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上年度B2C网络零售额或B2B网络交易额分别突破1亿元或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加大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企业在商务部推荐的阿里巴巴、敦煌网、中国制造网、中国诚商网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环球资源、环球市场、兰亭集势等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广交会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给予50%的年费补助。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的企业,每年进行评比,对首次评比认定为全市跨境电商零售的规模企业,给予10至30万元不等的奖励。

  五、加大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在温州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满三年且正常运营的,给予200万一次性奖励;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网络经济企业,在温州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支付机构分公司备案回执》满三年且正常运营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加大软件信息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支持软件信息服务业的培育与发展,重点对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开展各类资质认证予以一定补助。

  (一)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予以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网络企业首次通过信息系统集成资质2级、1级认证的,分别予以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分别按实际认证费用的一次性给予80%补助,单项最高补助不得超15万元。

  (四)首次通过电子商务信用评级A级的网络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若上述各项补助总额超出200万元,企业所得补助按比例递减。

  七、加大网络经济产业基地(园区、楼宇)培育力度

  规划若干区域开发建设网络经济产业基地(园区、楼宇),为发展网络经济提供公共配套服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八、加大拓展网络经济发展空间的支持力度

  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内,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从事网络经济经营活动,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金收缴按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标准执行。

  九、加大网络经济典型示范的培育力度

  每年在全市范围开展温州市网络经济“示范基地(园区)”、“领军企业”、“知名网站(平台)”、“创新企业”和“领军人物”、“创业创新标兵”评选;对“领军企业”、“知名网站”给予15万元奖励,对“创新企业”、“领军人物”给予10万元奖励,“创业创新标兵”给予5万元奖励。对网络经济企业综合评定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加大网络经济人才培训与培养的支持力度

  由市网络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网络经济人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网络经济普及培训且经市网络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展网络经济专业培训且经市网络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取得初级以上电子商务职称或市级网络经济职业经理人证书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助;普及培训与专业培训不得重复计算,单个培训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市级网络经济人才培训公共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重点加强高级电子商务师、网络经济职业经理人等中高端人才培训工作。

  十一、加大网络经济宣传力度

  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网络经济宣传普及,营造推进网络经济发展浓厚氛围。重点支持市网络经济主管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网络经济讲座、讲坛、沙龙等系列活动,以及与有关媒体联合举办的各类网络经济宣传专栏、专刊,印制有关网络经济宣传资料等。

  十二、加大网络经济展会的支持力度

  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市场和展览公司等主体举办各类网络经济展览会,经市网络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参展商规模每超100家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鼓励我市网络经济企业赴外地参加网络经济展览会,经市网络经济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80%补助,省内市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8000元,省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12000元,境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2万元。

  十三、其他

  (一)每年度网络经济发展扶持财政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若各项补助总额超出2000万元,企业所得补助按比例递减。2014年度扶持政策按《温州市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温委发〔2013〕66号附件1)和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涉及的房租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其他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本意见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