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6-02-16 13:1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1、销售的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其中,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销售的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其中,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二、备案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政策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换句话说,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须完成备案。

    办理备案时,纳税人应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以及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对于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不做硬性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纳税人还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在“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模块进行办理。


    三、确定软件产品销售额

    在软件产品中,嵌入式软件产品比较特殊,通常与硬件一起以整套设备的名义对外出售。因此,其中的软件部分,需要在设备总额的基础上,扣除硬件设备部分销售额,倒推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其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是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三是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四是按成本加成法确定,即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部分的硬件设备销售额,是按顺序依次确定的,即前款不能满足就需要选用下一条件,在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都无法取得参照时,对硬件、机器设备成本加成10%,计算确认组成计税价格。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